今天,高三网小编为关注高考资讯的同学们准备了残疾人高考录取规定 残疾证高考有什么优惠政策,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吧。

国家对残疾学生入学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
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
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三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
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
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 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
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三十八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三)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条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残疾学生高考录取政策
残疾学生高考录取政策一是通过普通高考的方式进入普通高校,这类考生的残疾类型以肢体残疾为主;二是通过单考单招的方式进入高等特殊教育学院,这类考生多有听力或视力障碍。历年被录取的残疾考生以肢体残疾类型为主,听障、视障考生的数量虽相对较少但也在逐步增长。在学历层次上,残疾学生进入高校主要还是在接受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且二者数量规模相当。
教育考试机构应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一)为视力残疾考生提供现行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含大字号答题卡)或普通试卷。
(二)为听力残疾考生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三)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无存储功能的电子助视器、盲杖、台灯、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四)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五)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助行器等,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六)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或普通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
(七)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八)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 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九)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
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
(十)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十一)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
(十二)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组织专门的学科评卷小组,对无法扫描成电子格式实施网上评卷的残疾考生答卷进行单独评阅,评卷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的高考评卷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盲文试卷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组织具有盲文翻译经验、水平较高且熟悉学科内容的专业人员(每科目不少于2人),将盲文答卷翻译成明眼文答卷,在互相校验确认翻译无误后,交由各科评卷组进行单独评阅。盲文答卷的翻译工作应在评卷场所完成,并按照高考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考试机构应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一)为视力残疾考生提供现行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含大字号答题卡)或普通试卷。
(二)为听力残疾考生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三)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无存储功能的电子助视器、盲杖、台灯、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四)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五)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助行器等,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六)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或普通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
(七)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八)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 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九)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
(十)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十一)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
(十二)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组织专门的学科评卷小组,对无法扫描成电子格式实施网上评卷的残疾考生答卷进行单独评阅,评卷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的高考评卷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盲文试卷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组织具有盲文翻译经验、水平较高且熟悉学科内容的专业人员(每科目不少于2人),将盲文答卷翻译成明眼文答卷,在互相校验确认翻译无误后,交由各科评卷组进行单独评阅。盲文答卷的翻译工作应在评卷场所完成,并按照高考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残疾证高考有什么优惠政策
高三网(https://www.htgsw.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残疾证高考有什么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
1、为视力残疾考生提供现行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含大字号答题卡)或普通试卷。
2、为听力残疾考生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3、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无存储功能的电子助视器、盲杖、台灯、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4、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5、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助行器等,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6、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或普通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
7、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8、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9、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
10、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11、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
12、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
扩展资料: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市区的公园内享受免费,但在郊区一些特殊景点不免费。其他方面的优惠如下:
1、搭乘火车、飞机,优先购票和搭乘;
2、市内公共汽车免费;
3、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
4、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费停放;
5、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递;
6、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就诊,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免交挂号费;
7、残疾人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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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使用收费公厕免费;影剧院、体育场(馆)提供半价优惠。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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